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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时间: 2020-11-24 11:05:11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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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4305359858H/2022-0234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发〔2020〕9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0-11-24 有效性
主题词

乾政发〔2020〕9号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及2020年10月27日发布的《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审发〔2017〕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审计对象、内容和条件

审计对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政绩效管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结算、公共工程绩效等。

审计机关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能够真实、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是否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影响建设与施工单位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结算条款的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各责任主体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及质量等环节的管理,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项目基本建设情况。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既要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拨付,又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安排”的原则,坚持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重点关注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或财政资金投入量大的项目,并进行必要的跟踪审计。根据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件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一)县审计局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加大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坚持依法审计,要严格遵守中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审计质量,严控审计风险,坚决纠正“凡投必审”,更不能“以审代结”。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县审计局认为需要重点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审计。

(四)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项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县审计局应作为审计对象实施审计。

四、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组织及实施

(一)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二)被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工程、财务会计、工程验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不予安排审计。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完善施工承包合同,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约定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进行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先审计后拨款”。

(五)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工作准则。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六)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适当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到实施现场勘查取证 与施工单位核对数据和交换意见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

(七)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或委托县审计局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八)审计机关有权调阅如下资料,相关单位应依法提供并全力配合:

1.与项目建设有关审批、融资协议、框架意见、会议记录纪要、土地使用、环保审批、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招投标(含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概(预)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3.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采购、监理、招标代理、中介审核等书面和电子资料;

4.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审计机关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认可但不影响审计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因职权所限,无法获取适当充分证据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十)政府投资审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正常顺利开展的,审计机关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暂停或退审项目应及时按程序进行审计计划调整。因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而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的责任单位承担。

1.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提供重要审计资料不全,关键人员不能及时到场的;

2.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3.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4.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情形的。

暂停审计由审计机关作出决定,退出审计由审计机关报请同级审计委员会决定同意,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

五、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监管合力

(一)审计机关应当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评判。

(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三)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出审计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抄送主管部门。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涉及重大审计项目调整,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县审委会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六)审计机关在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中发现多付,超结工程款问题的,应依法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依法追回多付、超付的工程款项。

(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办、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创新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应跟踪审计结论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履职不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和廉政问题的,要加大通报和移送工作力度;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执业道德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扣减审计费用、终止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信用监管,积极推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让失信和失德行为受到惩罚。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乾政发〔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乾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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