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1年7月14日关于咸阳天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的公示

时间: 2021-07-14 10:34:15
来源: 法宣股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3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7-14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D乾县环责改〔202119

咸阳天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GPX42

法定代表人:张建胜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薛录镇薛录村西100米

我局2021777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石加工生产线已投入运行,位于厂区西侧的空地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7771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显示现场检查情况2021713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20217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显示你单位厂区西侧的空地砂石原料露天堆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的......。”现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治理露天堆放的砂石。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