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1年8月5日关于乾县金鹰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时间: 2021-08-05 10:41:35
来源: 法宣股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4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8-05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D乾县环罚〔2021〕16号

乾县金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79949059B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南二环振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

我局20216246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北边有厂房一座,该厂房属于乾县金鹰机械有限公司用房,你公司办公室主任以无钥匙为理由拒绝开门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1个小时。

以上事实:有2021624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显示现场检查情况2021625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202162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显示你公司拒绝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1个小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1年7月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2万元以上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611560200059004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