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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1年9月9日关于宁夏保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责令改正的公示

时间: 2021-09-10 15:55:15
来源: 法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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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4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9-10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D乾县环责改〔2021〕23号

宁夏保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79949059B

法定代表人郝宣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玖犁汇智中心D--5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有一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为:020302X0343,2021年9月2日10点05分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叉车尾气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为0.89,检测结论:该机械排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排烟机械排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要求。(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SCTD2021-S09-0006)。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显示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及送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TD2021-S09-0006);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张,显示现场正在进行尾气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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