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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2年2月23日关于咸阳昭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时间: 2022-02-24 10:44:52
来源: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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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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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76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2-02-24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D乾县环罚〔2022〕1号

咸阳昭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YRQ534

地址:乾县薛录镇大墙村北田组

法定代表人:董俊辉

我局于2021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乾县薛录镇大墙村北田组建设的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情况

2、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确认情况

3、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项目已开工建设情况;

4、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6、2021年112日,执法人员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万件水泥制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

8、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罚告 [2021]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1年12月2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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