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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2年3月16日关于陕西长密汽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的公示

时间: 2022-03-17 16:43:24
来源: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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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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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2-03-17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2〕2号

陕西长密汽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X7DMXW

法定代表人:康丁凡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工业园区玖犁汇智中心

乾县分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项目ABS膜片和其他制动密封件生产工艺工人正在作业,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在我单位执法人员亮明证件后,以需要和公司经理确认后方可进入检查为由,现场僵持时间一个多小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案件详细情况;

3、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拒绝现场检查、现场僵持时间1个多小时;

4、2022年3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3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康丁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曹建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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