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2022年5月25日关于陕西致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时间: 2022-06-21 16:36:53
来源: 执法大队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8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2-06-21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D乾县环罚2022〕8号

陕西致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UHH0N

法定代表人:王亚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车辆检测站东邻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水泥制管生产线正在运行脉冲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两个上料斗上方配套的集气罩收集管道已损坏掉落在地面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的现场情况;

2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水泥制管生产线正在生产,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

3、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对上料斗上方集气罩管道已损坏掉落情况的确认。

4、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5、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的身份;

7、2022330日,执法人员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至2022年5月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金额为2-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