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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18〕90号关于印发乾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18-11-22 16:09:13
来源: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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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18-0059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办发〔2018〕90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18-11-22 有效性
主题词

乾政办201890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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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



乾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第一条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和《乾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指挥机构

乾县人民政府成立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县长张满池担任,负责对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指挥部成员为农、宣传、财政、公安、交通、市场监督、卫计、林果、邮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各镇、街道办,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局长吕科娃担任,副主任由孙波同志担任,按照指挥部决策协调调度,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各镇、街道办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技术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储备防护用品、器械、消毒药品等相关应急处置物资;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估算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生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扑杀封锁、隔离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等应急小组;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

宣传部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协助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信息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

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交警大队负责有关物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疫情发生后,按省市防指要求限制生猪及其产品运输。

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等。

市场监管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严禁泔水喂猪。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产品的监管。

交通部门要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林果局负责野猪分布调查,禁止野猪接触家猪,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邮政局:禁止邮寄猪肉及其制品,查验邮件,重点关注来自疫区生猪产品类邮件,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农牧部门迅速处置。

各镇、街道办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建本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小组,组长由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兼任,按照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入位,守土尽责;组建不少于10人的应急预备队,承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动员群众监督、巡视、排查;选择好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准备好不少于2台的挖掘设备,用于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七条监测

建立健全县、镇办、村三级监测体系,连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农牧局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预警

农牧局根据镇、街道办提供的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疫情预警。

第九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向县农业局报告。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怀疑非洲猪瘟疫情时,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和农牧局报告,农牧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同时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疫情。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防控指挥部要指派专人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

第十条确认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章非洲猪瘟疫情响应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根据《乾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有关部门和各镇办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部部署立即开展工作。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非洲猪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

农牧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非洲猪瘟或接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溯源。同时对发病生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农牧局接到疫情确认通报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开展疫情处置,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采取封锁、扑杀、销毁、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排查、限制生猪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相关单位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请求省市指挥部支援,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农牧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第十五条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1)被扑杀猪、病死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

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区的所有猪只,被扑杀猪、病死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2)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

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3)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牧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林果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从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扑杀算起,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咸阳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牧局向发布封锁令的乾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乾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县区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备案。

7、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组织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农牧局要及时报请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县农牧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条件保障

县农牧局要报请乾县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局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技术保障

县农牧局要加强对系统内人员非洲猪瘟防控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第二十条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办应加强队伍建设,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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