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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20〕22号关于印发《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6-24 11:22:55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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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0-0002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办发〔2020〕22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0-06-24 有效性
主题词

乾规〔2020〕002-县政办-001

乾政办发〔2020〕22号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废止2017年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乾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

江南国际收益

2020年6月18日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镇办、行政村、机关、学校、企业等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镇办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属于农村公益性事业,要坚持为农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机制长效运行,全县农村供水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五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责任的“三个责任”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镇办政府对辖区内供水工程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行使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实施由供水管理单位、供水公司或租赁承包经营者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各镇办区域内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机制的行业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卫生监督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监测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同时对镇办区域内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维修资金和水质检测费用及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类破坏供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惩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和镇村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乾县农村供水管理站为水利局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办成立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与镇办水利工程管理站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县供水管理站对其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职责:

1.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2.负责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提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及监督实施;

4.负责保管建设项目实施资料,按相关政策管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并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保养;

5.负责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6.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7.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用水宣传、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职责:

1.承担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科技推广、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和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饮用水宣传;

3.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利用及保护等工作;

4.拟定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报县发改局审批,按程序备案;

5.制定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临聘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

6.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7.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村要落实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水价及管理人员信息公示、水费计收和使用。水源地巡查和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全县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归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统一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模式。各镇办辖区内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镇办确定管理单位,单村供水工程由所在受益村村委会管理。有供水工程的村必须设立一名村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水费收取和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由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跨镇办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

(二)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工程所属镇办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

(三)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负责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

(二)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工程所属镇办政府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可实行农民用水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2.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建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3.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理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账专户专人管理。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专户,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设立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统一收费票据,水费由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专票收取存入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厂运营的管理人员聘用及工资发放。同时负责工程维修基金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农村供水工程收取资金。

第十七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及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标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各镇办农村供水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备公示,待遇依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于临聘工作人员办公、差旅、劳保、水质检测等费用支出;维修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开支,由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维修管护;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要严格费用管理,确保专费专项使用。

第五章 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消毒、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巡查水源地等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消毒设备加药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清水池、水塔、蓄水池等设施(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及时对水池水箱清洗消毒确保正常供水和水质合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水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执行。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水质水量达标;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的原则,认真测算和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建立受益农民合理负担,维修养护基金适当补偿,镇办、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收益分担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使农村供水工程管得起、用得起、长受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存在饮用水安全问题,具有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特点,因此国家给予了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在核定供水价格的过程中,也要充分体现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暂不考虑价格构成中的利润问题。

第三十三条 坚持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要坚持农村有偿供水的原则、以促进节约用水。同时要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计量设施建设,实行按计量收费,实行抄表到户,按计量收费。逐步实行阶梯水价、用水定额管理等制度,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入户计量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

第三十四条 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镇级供水管理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发改局审批,报县水利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镇办审批执行。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确定。水价确定应公示,调整水价应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微利保本水价。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二)提水及加压等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维修费;

(五)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三十七条 供水价格中管理费和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相关规定和建设年代的不同,管理费计算应分别对待。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供水工程管理费每年按国家投资额的0.5%计征管理费;暂不计征工程维修费和折旧费,并纳入国家工程扶持范围。由县供水总站制定修复重建规划,待工程修复后,按正常计征办法计征各种费用。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在现阶段每年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30%计征折旧费、7%计征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县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县级维修资金县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户每人每年5元、农村供水工程受益人口52.84万人计算,每年共264万元,按年度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至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维修资金管理专户。维修基金水费中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5%确定,每季度由供水单位统一上缴所属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专户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制竞标等所得资金应按所有权上缴县级或镇级维修基金专户,用于工程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三十九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1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及维修电话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四十一条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用水补贴优惠制度。

第四十三条 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供水站要制定供水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水厂的设施。

第四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上报县水利局,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供水工程主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用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管理。供水设施维修由供水单位统一维修,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负担。对因用户管理不善造成的管道渗漏、断裂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八章 水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水源保护

1.由县环保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2.农村水厂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墙外1米以内严禁单位、村组和个人侵占。水厂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水厂。

3.水源地周围和供水站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同时要防止农药、化肥、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污染。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水源地进行巡回检查,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要完善水质化验制度。每季度对所辖区水厂的水质进行七项指标(浊度、色度、溴味、肉眼可见物、PH值、余氯、总铁)对出厂、末梢水两项指标(浊度、余氯)进行检验。每月进行一次水源水三项指标(浊度、PH值、余氯)检验。费用由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从水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经化验分析后,测算出净化水所需加药剂量,各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一定要督促村级水厂按照化验分析结果,加投药剂,净化水质,保证安全供水。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供水管道或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三)擅自转供供水的;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十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条 本县境内其他各类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重大工程以及县办重点水利工程用于农村供水的,均应由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组织实施管理,并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资金筹集监管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应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并督促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水利设施的管理,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分级负责做好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工作,以确保其能长久发挥作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饮水需求,按照《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含灌溉、防汛兼顾的)维修养护及水费补贴。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专项补贴。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小型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大的维修项目(第九条所列)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或“三变”改革所得资金应上交镇级维修基金专户

第六条 各级农村供水管理站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1.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设立专户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统一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每季度由供水单位统一上缴所属镇办农村供水管理站,专户管理。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用于各供水管理单位日常维修费用开支。

3.累计积累的维修养护基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用于其他。

第七条 凡执行《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取日常维修费用已连续一年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参考)的农村供水工程,在水源井、构筑物、供水设备及输水管道的大修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复,方可申请县级维修基金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下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建成交付使用三年以上;

2.正常足额上缴维修基金;

3.供水设施出现大的损坏;

4.设备(机泵、电机)老化;

5.供水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具体指用电设备、消毒设备等不能正常使用,构筑物、管理房渗漏,年久失修、机井出砂、水量衰减及因外部原因,需重新打井等。

第十条 申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时,镇办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编报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填报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现场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农村供水管理站验收合格后,划拨补助资金。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农村供水管理站进行报告;县农村供水管理站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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