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乾政办发〔2020〕36号关于印发《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0-11-24 10:46:19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0-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规〔2020〕006-县政办-005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0-11-24 有效性
主题词

政策解读:【图解】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乾规〔2020〕006-县政办-005

乾政办发〔2020〕36号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南国际收益

2020年11月20日

乾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咸人社发〔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乾政办发〔2015〕2号)文件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向,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根本利益为主线,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制度。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先保后征的原则,足额征收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县(镇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失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补贴金申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提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兑付工作,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失地村民小组耕地面积的审核、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及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和土地收益的预收,做好资金筹措、及时划转。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失地村民小组人口基本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县招商局负责督促招商引资征地项目方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落实社会保障费征收划转等各项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和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严肃处理。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人社局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乾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户籍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下列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土地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三)失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四)失地时已将户籍迁出失地村委会的;

(五)保障范围内人员处于服刑期间;

(六)不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人员;

服役人员在征地时,先认定资格,待退役后视就业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第六章  保障内容及措施

第六条 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的适龄人员,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免费培训依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规范进行,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实施失地农民劳务输出、就业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三)用地单位应大力配合、积极引导、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就业,并及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

(四)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失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每年从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用于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一)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由县人社局城乡居保经办中心对人员信息进行汇总,为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员每年享受300元的财政补贴,为6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的失地农民养老待遇补贴,补贴政策从审批次月起执行。补贴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随经济发展而适当提高。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征地时用地单位优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用预留的三产用地开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当年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15%(取整数)给予缴费补贴。

(三)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县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先缴后补。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男性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女性年满30周岁不满3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男性不满35周岁,女性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补贴年限以征地当年参保连续计算。

(四)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征地公告发布后,失地村组依照征地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本村组耕地面积的申请,并经所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对失地村组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核查,确认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下村组及其涉及人员,并将确认情况函告失地农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失地农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的农业户籍人员在镇(办)、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一周确无异议的,建立失地农民电子花名册。对于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由各镇(办)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业务;对于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由乾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业务。同时将人员参保情况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作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据。

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失地农民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等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每年在十一月份之前,持缴费凭证在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申报补贴,人社局将人员名册函告财政局,实行惠民补贴“一卡通”兑付。

征地后户口迁出本村(组)或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人员从迁出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失地农民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个人缴费储存余额支付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政策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征地时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每宗征地项目按每亩1-3万元列入征地成本,其中各类公益性用地、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府招商引资工业用地,按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房地产开发及商业用地,按每亩3万元列入征地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算征收,缴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办理征地审核手续时,社会保障费未落实,社会保障方案不完善的,不得批准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储备金制度。县财政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15%的资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每半年结算一次。未按时划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核新的征地社保方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时,由县财政负责兜底。

第十条 县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缴费补贴和加发的养老补贴,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乾政办法〔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江南国际收益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