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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发〔2020〕10号关于印发《乾县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12-18 10:43:20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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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0-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发〔2020〕10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0-12-18 有效性
主题词

乾规〔2020〕007-县政-002

乾政发〔2020〕10号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乾县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2日

乾县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乾县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乾县境内使用财政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和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管线、线路、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监控、通信、收费、绿化、服务、管理等配套设施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程建设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工程建设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决策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论 证

第六条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后报请县政府决策批准,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工程建设决策事项建议,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部门研究论证;

1.属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局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属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由住建局负责;

3.属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局负责;

4.属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局负责;

5.属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6.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县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二)县政府部门或镇办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谁建议,谁研究论证”的原则进行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设工程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设工程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交相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建设工程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决策承办单位),由工程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论证拟建设工程项目建议理由和依据、工程建设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和重大工程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工程建设可行性和可研报告。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工程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条 工程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各部门、城关街办及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工程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工程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特定群体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工程决策事项建设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乾县政府网站、乾县发布等新媒体以及乾县电视台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工程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工程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七条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必要时工程决策机关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决策承办单位和县委政法委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对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建设工程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工程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工程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工程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章 决 策

第一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程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工程建设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最后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节 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通过乾县政府网站以及乾县发布、乾县电视台等途径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结合政府常务会议意见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1月份前将拟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报发改局,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县政府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县政府审议,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下达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县发改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

第三十五条 政府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资料。区分不同项目,原则上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编制政府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并根据情况征求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三)住建局负责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政府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监督政府项目的施工及合同的履行,负责项目监理的招标工作,申办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建设过程有关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 和预算批复,负责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环境保护、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项目的资金,有预算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拨付管理;由其他资金安排的,分类别按下列情形申报,有关投资主体审核拨付,并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项目前期费用,由发改局拟订用款计划并申报;

(二)招标代理、监理、设备采购等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申报;

(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实施征收的单位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申报;

(四)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申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并申报。

(五)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投资主体共同拟订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复审或检查;复审或检查结论,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县建设工程分中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给多个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十一条 政府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制度,在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竣工各个阶段实行造价控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编制或者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的审核。经审核通过予以备案的,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控制价。

政府项目招标,在发布的招标公告等文件中应载明: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有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单位,或者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形,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清单计价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一)勘察、设计成果与项目地质、水文、地形等条件不相符的;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

(三)因政策、规划调整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有重大缺陷的;

(五)其他法定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政府项目的变更实行“谁主张,谁申请”的原则。

政府项目的重大变更实行会审制,分别情形按照下列规定会审:

(一)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由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五)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会审。

会审应当自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由参与会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会审实行缺席默认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项目的变更,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下,且增加造价未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增加造价超过50万元未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建设实施部门和政府分管县长研究后,由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二)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财政、审计、行政审批、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政府采购项目变更总量或价格未超过预算10%(含10%)的,由分管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超过预算10%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重新组织采购招标。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由项目审批单位会审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政府项目变更,不得拆分处理。

(五)建设采购单位应在变更审批完成后7天内,将涉及变更项目的签证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及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政府项目概算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在实施期间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先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依法依规变更项目、调整项目概算的,方可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调整概算的,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政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移交手续,接受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资金的;

(四)依法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或者规避招标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违反规定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并作为结算依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资增加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参与政府项目建设的单位实行信用查询核实制度,经核实已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属失信被执行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骗取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五十二条 在政府项目决策、实施、监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作为或者越权行政,以职权谋取私利,应予监管而不监管、疏于监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南国际收益 2020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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