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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21〕45号关于印发《乾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12-17 09:50:23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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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规〔2021〕003-县政办-003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12-17 有效性
主题词

乾规〔2021〕003-县政办-003

乾政办发〔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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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乾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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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

乾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按照《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乾政办发〔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项目部门采购招标及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使用上级专项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 评审范围

(一)中省市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国家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预算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取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材料计价是否合理;

(四)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五)项目投资造价是否客观、公允;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以下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确定预算价。

(一)汛期防汛应急抢险项目;

(二)市政管网应急抢险项目;

(三)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定;

(三)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当期信息价中有执行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参考市场调研价,同时参考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评审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二)项目评审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项目评审:对评审资料齐全的财政投资项目,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制定项目评审计划和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四)交换意见:评审结束,专业评审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审核后,送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出具评审报告: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六)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说明、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需报送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财政投资评审需送审资料及资料要求

1.项目批准建设的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

3.预算图纸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且有设计单位的盖章以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未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4.与设计图相配套的工程量计算式、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书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预算编制单位签章和编制人员签章;

(二)财政投资评审其他相关规定

1.项目预算资料送审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2.设计应遵循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

3.地勘资料要详细准确;

4.根据设计的施工图编制的预算须完整准确。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二)会同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业务联系;

(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根据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认真执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预算绩效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认定为不真实、不准确的,责令重新评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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