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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印发《乾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12-31 09:54:32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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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规〔2021〕004-县政办-004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主题词

乾规〔2021〕004-县政办-004

乾政办发〔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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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乾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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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乾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乾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资金是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我县为加快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经济社会稳增长而发行的,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其他专项收入等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乾县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乾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其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

第二章 限额管理及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省市批准下达的债务限额提出我县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必须明确到具体的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计监测。

第六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测算,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其利息和发行费用等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测算,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项目建设期内,专项债券利息可先从除专项债券外的项目资金中垫付,项目收入实现后归还。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市转贷的债券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下达到开设的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八条 专项债券对应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责任,按时组织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编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对应基金预期收入和专项收入、绩效目标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切实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分配限额及项目使用,其使用要严格对应到省市明确发债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融资平衡发债方案中项目建设内容、经发改部门批复的可研建设内容使用,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用于对应项目的建设或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其他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债务利息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严禁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严禁拉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严禁违规出借专项债券资金,严禁“一拨了之”。

第十二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照规定开设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必须对应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到开设的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以拨列支,资金严格按进度拨款。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应在债券资金下达后一年内支出完毕。对形成结余的或未能及时发挥效益的债券资金,由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券项目之间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专项收入以及债券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应当全部缴入县级国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加强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早形成项目收益,按照专项债券项目发行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及资金规模,科学制定项目对应债券资金的还款计划,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专门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建立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向政府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时向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报送上月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对造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快或较慢的原因进行重点说明,对已形成的支出需报送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实施单位公章(银行转账回单、记账凭证、发票等)。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公开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债券资金的使用、负责筹措还本付息资金,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偿还负总责。

第二十条 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和资金的跟踪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规划、申报、储备等工作,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库建设,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资金下达后,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加强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投资,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我县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用于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还贷承诺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要求实施预算管理、任意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不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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