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乾规〔2022〕002-县政办-002 关于印发《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乾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乾县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3-02 14:55:11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规〔2022〕002-县政办-002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2-03-02 有效性
主题词


乾规〔2022〕002-县政办-002

乾政办发〔2022〕3号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乾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乾县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乾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乾县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南国际收益

2022年2月16日

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种粮群众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乾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乾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县级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价格、出入库计划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并督促实施;拟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并监督执行;审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大米、小麦标准粉、食用油,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标准,食用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四级以上标准。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并根据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包括调入、进口)、销售(包括调出、出口)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提出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单位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并附具有检验资质单位的品质检验报告,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取得批复后,再行批复,轮换批复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轮换批准后,方可轮换。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一5年,食用油2年,在实际操作中依品质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标、竞价进行,也可以通过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完成后,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选择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合理布局,有利于县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审核同意,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从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根据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方案保证以县区为重点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油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原则,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县级储备粮实行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县级储备粮实行标志管理,即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账卡牌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 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等活动,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储存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并通告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五章 财务信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参照市级储备粮的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制定。费用拨付实行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进行,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存是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检查验收后,向县财政局出示验收通知,县财政局依据通知将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上。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并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由各承储企业与银行具体结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销售差价和陈化粮销售差价补贴标准,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核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调拨资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账、专户管理,并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用于降低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或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调拨结算,由县农发行、城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衔接、督促、检查。本着“钱随粮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及时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维修资金可申请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十条  各承储企业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季度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及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文件、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涉密报表必须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传输。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检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街办)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凭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紧急通知出库,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各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县财政局及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五十三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县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行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

乾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小麦、玉米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超标粮食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将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政府各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担负起粮食安全质量监管责任。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财政、卫健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乾县支行负责县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

第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九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 重金属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十条 农业农村、发改(粮食)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出现全县性超标粮食时,县粮食安全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县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章 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超标粮食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县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七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超标粮食销售和转化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并向县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

(一)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四)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款第四项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或者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

乾县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标,根据《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生产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乾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轮换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保证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备局)负责制。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的品质认定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小麦的储存年限为3-5年,食用油2年。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小麦玉米、稻谷储存判定规则和食用油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宜存粮食,在有利于宏观调控或降低轮换成本的情况下,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择机进行轮换。

第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轮入的县级储备食用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如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水分、杂质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须经整理、晾晒达标后入库。对轮换出库和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检验,具体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送市粮油质检所质量鉴定并由市粮油质检所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轮换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于每年10月提出县级备粮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乾县支行在年底前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审批轮换计划,批复抄送农发行乾县支行,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适时向承储企业安排下达分批、分库点、分品种轮换执行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农发行乾县支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乾县支行审批。

第四章 轮换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先销后购等。

第十五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遇特殊情况或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期的,须提前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乾县支行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通过县上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要全程留痕。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对轮换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合账,统计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各库点的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开户行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规定,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支持承储企业实施轮换,并加强对轮换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市和县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赁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对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费用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授权承储企业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其库存成本价不变,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轮换费用在计划下达实施并验收合格后,由承储企业按补贴标准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由县财政局进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利率进行补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6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