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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规〔2022〕003-县政办-003关于印发《乾县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11-24 18:50:00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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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4305359858H/2023-00006 主题分类 税务
文号 乾规〔2022〕003-县政办-003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2-11-16 有效性
主题词 乾县税费共治办法

乾规〔2022〕003-县政办-003

乾政办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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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乾县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税费共治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县委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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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乾县税费共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阳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税费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 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法制保障、技术支撑”为内容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人社局、编办、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审计局、统计局、司法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工信局、文旅局、金融办、残联、国资中心、政务信息中心、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城关街道办事处、阳洪镇、灵源镇、注泔镇、峰阳镇、薛录镇、马连镇、姜村镇、大杨镇、王村镇、梁村镇、阳峪镇、新阳镇、周城镇、临平镇、梁山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税费共治工作。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相关职责; 

(二)研究税费共治工作办法和措施; 

(三)对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税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此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税费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局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局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费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税费利益,严格税费管理权限,维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八条 部门协作的具体职责: 

(一)县政务信息中心应当协助税务局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实施自然人税收管理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等数据集中;负责向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推送重大涉税违法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

(二)县人社局、医保局应当与税务局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局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局加强对企业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外来建筑企业,督促其在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承建单位和个人,督促其依法缴清相关税费。 

(五)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应当配合税务局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部门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和联合评审。 

(六)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创新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申请相对人提交税务局开具的不动产登记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并将其作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证的前置环节。 

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收储时,应及时向税务局传递相关信息。

县住建局应当为税务局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局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七)县审计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的涉税情报传递。将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涉及税费方面问题,及时向税务局通报,跟进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税银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规范深入发展。 

(九)县统计局应当与税务局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进一步完善税收模型规则算法,提升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精准度。 

(十)县财政局应当协助税务局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规范税收行为,防止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 

第九条 社会协同的具体职责: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收政策培训和纳税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问题。 

(二)发挥涉税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县级五年普法规划。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推进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税法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第十条 税收司法保障的具体职责: 

(一)县公安局应当与税务局建立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和税警双方联合办案机制,适时推进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二)县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三)县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局建立涉税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十一条 国际税收合作的具体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县税务局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当事人与纳税有关情况的,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税费数据。税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费数据目录由县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一)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 

(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核准、取水许可信息;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数据;旅行社设立许可信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数据。 

(三)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数据。 

(四)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数据。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征用及农用地专用审批信息、土地招拍挂及划拨信息;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信息;土地收储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 

(六)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含公租房)备案、棚改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七)县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和林业局负责提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自然保护区信息。 

(八)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数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据;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违规取水处罚信息。

(九)县金融办及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负责提供共享金融信息和数据。 

(十)人民银行负责提供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十一)县发改局负责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鼓励产业目录确认数据。 

(十二)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 

(十三)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十四)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相关数据信息。 

(十五)编办负责提供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数据。

(十六)县医保局负责提供医保参保、变更、注销、核定、欠费等信息;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信息。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的环境保护税等涉税信息。 

(十八)县教育局负责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数据。 

(十九)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旅游合同信息;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县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

(二十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二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二十三)县工信局负责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软件企业年审等信息;规模以上企业运行分户统计信息。 

(二十四)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 计等信息;规模以上企业分户销售收入、利润、工资等信息。 

(二十五)县住建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

(二十六)县人社局、残联、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数据;《残疾人证》发放等数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单位年度安残确认书,并协助税务局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二十七)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单位或个人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扶贫货物数据。 

(二十八)县应急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年检审核及注销数据。 

(二十九)县税务局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县级数据资源共享交换。 

税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意见》落实工作专班,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决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费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相关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同志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各相关单位负责本系统税费业务辅导培训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各单位税费业务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局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成立税费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督促各部门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与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与县税务局建立数据质量协同共治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实现税务局与各相关单位的税费数据质量协同共治。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签订数据交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保护数据权益,强化参与各方的监管,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县政府制定税费共治考核制度,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单位参与税费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 

县政府应当将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税费共治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共治职责情况; 

(二)相关部门、单位税费信息传递共享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局通过税费共治组织税费收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税务局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局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税费共治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 

(二)未履行税费共治职责,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违规使用税费数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乾县税收保障办法》(乾政发﹝2017﹞8号)及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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