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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发〔2021〕1号关于202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1-01-20 10:59:03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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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发〔2021〕1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1-20 有效性
主题词


政策解读:【图解】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乾政发〔2021〕1号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消费扶贫行动深入开展,有效拓宽扶贫产品销售渠道,着力解决扶贫产品售卖问题,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消费扶贫“三专”建设和运营,实现“三专”建设工作稳步推进,高效运营,助力止滑促升、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用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支持克服洪滂地质灾害影响的通知》(陕扶办发〔2020〕36号)和咸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通知》(咸脱贫办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消费扶贫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现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扶持对象

消费扶贫专馆、专区、专柜的运营商,扶贫产品的经营商、销售商等市场主体。

二、“三专”建设支持措施

(一)专馆建设支持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专馆运营的场地或房屋租金补贴。一是县内由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的专馆给予免租。二是县城内专馆占用个人门店或者场馆,根据面积和区域位置给予1-3万元租金补贴。三是西安、咸阳市区内建成运营的专馆,根据面积和区域位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一次性给予3-5万元租金补贴。四是省内其他县区参照县内标准执行,其它省会城市或地市参照西安、咸阳标准执行。消费扶贫专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成专馆的运营和监管,确保扶贫产品稳步销售,运营时间必须满一年,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以上,方可享受租金补贴。

(二)专区建设支持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专区运营的场地租金补贴。由商务局牵头,按照专区建设的要求,专区建设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布设扶贫产品的品种达到20种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专区一次性1万元场地租金补贴,运营时间必须满一年,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达到12万元(含12万)以上,方可享受租金补贴。

(三)专柜建设支持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专柜运营的场地租金补贴。公共区域免除租金,占用个人场地确需支付租金的,每处专柜年度最高补贴2000元。运营时间必须满一年,且年扶贫产品销售额达到4万元(含4万)以上,方可享受租金补贴。

三、企业建设支持措施

扶贫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因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升级改造、流动资金短缺等原因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各生产经营主体要先制定相关的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贴息,凡贷款资金与本企业认定扶贫产品生产或者发展带贫产业无关的不予贴息。扶贫产品销售商因流动资金短缺原因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贷款贴息。

四、奖补性支持措施

扶贫产品经营主体,在入驻商场、超市及电商平台销售产生的场租费、渠道费、流量费、物流配送等费用,按照各自产生的费用,结合扶贫产品销售情况,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奖补。由扶贫产品经营主体提供产生费用的相关票据资料报扶贫开发局,凡产生费用高于5000元低于1万元的给予2000元补贴;产生费用高于1万元每超出1万元,多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扶贫产品经营主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五、几点要求

一是县财政局、驻县各金融机构,要对消费扶贫工作推进较好的扶贫产品经营主体、运营商、销售商在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消费扶贫运营商、销售商、扶贫产品经营等市场主体持续稳定推动消费扶贫工作。

二是消费扶贫运营商、销售商、扶贫产品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方式打通消费扶贫通道,让我县更多的优质扶贫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切实解决贫困群众“卖难”的问题,为贫困群众和贫困地区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消费扶贫运营商、销售商、扶贫产品经营主体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销售扶贫产品的佐证资料,要及时将销售的扶贫产品与社会扶贫网对接,达到销售和统计数据统一性,为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消费扶贫提供可靠的报账依据。

乾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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