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职能转变

乾政办发〔2019〕53号 关于印发《乾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工作制度(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0-01-03 17:39:23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0-0083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办发〔2019〕53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0-01-03 有效性
主题词

乾政办发〔2019〕53号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工作制度(试行)》等5项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工作制度(试行)》《乾县行政审批观察员工作制度(试行)》《乾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工作制度(试行)》《乾县行政审批审查员工作制度(试行)》《乾县行政审批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制度(试行)》5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南国际收益

2019年12月31日

乾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规,结合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指导性文件规定,对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进行会商。

二、会商形式

会商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会商召集部门,负责确定会商主题、会商部门,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应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主持会商会议。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专业人员参加。

三、会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给相关参会单位。

(二)会商议程。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各参会单位针对项目审批情况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会商会议纪要。凡涉及城市规划重大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专题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凡涉及特别重大或争议较大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专题报请县政府研究。各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三)会后落实。各相关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及县政府相关决定、批示、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按照会商结果行使审批职责。

乾县行政审批观察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现场实地核查业务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制度。

二、观察员组成及选派程序

观察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认本部门观察员。观察员试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一次,如遇各部门观察员调整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商请派出观察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派出观察员,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组织观察员到场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观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熟悉行业情况和监管工作规范及要求,在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观察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现场实地核查,根据行业监管规范要求,代表本单位提出观察意见,填写观察记录,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二)对现场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观察记录,加强对审批后续的监管。

五、观察员工作程序

(一)接受任务。观察员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参加现场实地核查工作

(二)掌握情况。观察员应充分了解本次现场实地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日程进度安排等。

(三)参与核查。观察员对现场实地核查行为进行观察,对实地现场核查工作提出相关意见。

(四)反馈信息。观察员应当在现场实地核查活动结束时,将收集的信息(含观察意见、观察记录以及被核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时上报所在的监管部门。

六、观察员工作记录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相对人有法定须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现场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四)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对象,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五)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七、观察员工作情况反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定期向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反馈其派出的观察员的工作情况。

乾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交流信息,结合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机制,确保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与负有监管职能的各部门交流审批相关信息。

二、建立联络员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的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中为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络员账号。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联络员,并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如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应重新安排并及时函告。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事项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事项的基本信息将通过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自动推送,并同时通过短信提醒各部门联络员。各部门联络员每天自行登录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查收涉及到本部门的审批信息。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时(包括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除主要运用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外,因工作需要,可通过党政机关协同办公平台或文件形式交流。

五、审批决定需报送上级部门或因需要录入专业性系统的,由相应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从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中自行提取相应信息后报送或录入。

六、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审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查阅、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七、行政审批事项,如有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依据等调整时,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该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含该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书面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学习掌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审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许可相关培训学习、资质资格考试等方面的文件,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乾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派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学习和资质资格考试。

八、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于发生依法需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情形时,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并将结果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原申请人。对于发生依法需对原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形的,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正式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于发生原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需吊销行政许可情形的,由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吊销行政许可,并将结果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原申请人。

九、原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有关信息导入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原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到原审批决定实施的,由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罚结果有关信息导入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政务服务通用办理系统将自动撤取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并记入相应的原申请人名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江南体育网安卓版 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内容。

乾县行政审批审查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加强审查员管理,结合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项目,需要审查员参与的,适用本制度。

二、审查员组成管理

(一)组成

审查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具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各相关部门中具有相关资质或具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行政(事业)人员可担任审查员。

(二)组织管理

1.统筹建立乾县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员库,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宏观动态管理,包括资格管理、调配使用、考核评价等。

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入库本行业的审查员,对所报备入库人员的资质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关职能部门报备入库本行业审查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调整的,另行报备。

(三)费用支付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向审查员支付专家劳务费。若审查员为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审查员制度中的费用支出,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今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派遣程序

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审批项目需要,从审批事项审查员库中随机抽取审查员。确定审查员后,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审查员发出通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审查员或干预审查员的抽取工作。

2.审查员收到通知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因故确定无法参加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小时内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从审批事项审查员库中重新抽取审查员。

3.审查员应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派遣参加项目审查工作。参加抽取审查员的有关人员应对被抽取审查员的信息保密。

三、审查员工作职责

(一)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安排下,独立完成具体的审查工作。

(二)对审查的事项提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记录。

(三)按照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审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四、审查员工作纪律

(一)审查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审查的情况,必须事前声明,予以回避。

(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三)审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审查结论。

(四)审查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违法问题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审查员工作考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审查员履职情况,遵守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情况,遵守审查工作纪律情况等,对审查员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取消审查员资格。

乾县行政审批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现场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与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现场实地核查工作的,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实地核查工作,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派出的核查人员,根据相应规范对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现场实地核查工作,确定现场实地核查人员,核查人员应为两名以上(含两名)在编在岗人员。

第五条 现场实地核查工作需要审查员参与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从审批事项审查员库中随机抽取选派。现场实地核查工作需要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

第六条 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出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达的《现场实地核查通知书》,按照现场实地核查标准和操作流程,逐一核实现场情况,并如实记录。

第七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实地核查意见,并于现场实地核查工作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八条 现场实地核查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实地核查标准规范以及操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其它有偿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江南国际收益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