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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 2023-01-12 09:03:03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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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4305359858H/2023-0002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3-01-04 有效性
主题词 禁放烟花爆竹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2023年1月4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杜绝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镇(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乾县公安局110

乾县应急管理局:029-35535753

乾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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