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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21〕4号关于印发《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01-29 09:01:25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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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0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1-29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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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解】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乾规〔2021〕001-县政办-001

乾政办发〔2021〕4号

江南国际收益

关于印发《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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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

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县城规划区土地资源,强化用途管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确保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健康有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乾县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依据正在实施的《乾县城市总体规划》,乾县县城规划区控制范围为北至乾陵保护区北建设控制地带线(阳峪镇三福寨村北、太平村北、陈家洼村南);南至西平铁路建设控制地带线(西平铁路南约150米);东至福银高速(福银高速西边界、阳峪镇南陵村东约1公里,阳洪镇阳洪东村和团结村东,大杨变电站东约200米);西至漠河谷生态保护区(城关街道办东岭村西300米、南北村西、李家沟村东、上家村东、田家旮旯村西)。总面积85.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规划控制线为准。含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乾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后,县城规划区以新审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第三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村(居)签订土地征(使)用协议。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乾县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办)、村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多规合一”原则,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内所有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制度。县政府为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要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土地要素市场,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确保政府牢牢把握土地供应的主动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用于房地产抵押的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实现抵押权依法处置房地产后,其土地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禁止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与他人联营联建、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等非法交易土地行为。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流转等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履行相关评审、审批程序后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职工住宅,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审批职工集资建房、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或集体所有房屋,其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采用规划储备、征收储备、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

(二)下列类型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1)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

(2)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

(3)因单位撤销、迁移、企业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司法裁定需要转让的土地;

(5)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6)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7)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的土地;

(9)政府批次转用土地。

(三)县城规划区主干道路两侧和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开发建设计划,但短期内暂不实施的城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实行规划储备。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地块位置、面积、地面建筑物等进行登记造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四)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储备。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储备。

(六)建成区内零星集体土地,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纳入政府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公安、监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土地以及宅基地、私自改变批准用途、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修订需要对本办法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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