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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 2021-07-21 15:42:35
来源: 乾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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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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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10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07-21 有效性
主题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文件,为了依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零售许可证办理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现结合《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及乾县卷烟市场实际,重新修订原制订的卷烟零售点布局标准,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乾县城市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适用于乾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先申请先受理、择优核发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因地制宜、方便顾客、尊重历史、逐步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类型

第五条 具体零售点布局标准分为:

(一)县城繁华街道:街道同侧零售点的平均距离不能小于20米,与街道异侧的平均距离不小于20米;

(二)县城一般街道:街道同侧零售点的平均距离不能小于30米,与异侧零售点的距离平均不能少于20米;

(三)乡镇街道:基于逢集因素,根据消费习惯的特点,乡镇街道零售点的平均距离不能小于15米;

(四)居民小区:凡150户居民住宅区以下设零售点1个,每超增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不受距离限制;小区外临街门面除按繁华街道对待外,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按小区户每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五)城中村:城中村零售户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参照街道、自然村规定设定;

(六)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每30户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市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户,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七)车站(火车站、汽车站):周围150米范围不超过15户零售点,已达到设置数量零售点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车站候车室内设置的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且不受距离限制;

(八)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性场所,原则上按一店一证发放许可证,且不受所处街道经营户数的限制,低于规定面积的,按照一般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核准发放许可证;

(九)超市、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原则上按一店一证发放许可证,不受所处街道经营户数及距离限制,低于规定面积的,按照一般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核准发放许可证;

(十)加油站便利店: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油站便利店卷烟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烟专[2009]70号),具备独立的门面且在安全可控范围内的,每个加油站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旅游景区:旅游区、民俗村、生态园、度假村等旅游度假区域内每10户商户设一个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自然村:每村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每个自然村应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三)主要公路沿线按每10户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可根据人流量及购买力等,适当增加零售点。

(十四)特殊类型:

1.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持法定证明和有效证件,可不受距离限制;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2.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持法定证明,符合中国残疾人分类标准的第四级残疾等级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予以照顾,不受距离限制。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3.特困户、低保户持有效证件和单位或社区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经营户办证数量已超标的区域不再办理新证。在超标区域内因许可证失效、法人或经营地址变更的不再受理,直至持证户数量达到合理化布局规划数量要求。

第七条 在达到合理化布局规划要求的街道和区域,按照注销一户新办一户的原则审批。

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的七种业态: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七)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化工、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的场所;

(十二)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或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建筑以及临街阳台、窗口和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等;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和学校大门两侧及对面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

(十五)政府明文规定的党政机关院内;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条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等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 解 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二条 择优核发指在同一区域有两个经营户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经营户的经营面积、资金状况等因素择优进行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繁华街道是指消费群体集中,商铺密集,商铺所占距离占街道总距离一半以上即为繁华街道,反之为一般街道。

第十四条 测量与参照物认定: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为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距离,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参照物为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近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居民小区户数由社区街道办提供证明,行政村(自然村)人口户数由村委会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与本规划有冲突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本规划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乾县烟草专卖局在实施本规划时应定期评价,根据社会情形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乾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经备案、公示后实行,原采用的《乾县2020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乾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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