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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发〔2021〕9号关于调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1-10-21 09:21:11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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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1-0002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发〔2021〕9号 发布机构 乾县
公开日期 2021-10-21 有效性
主题词

乾政发〔2021〕9号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按照《中共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咸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用途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景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设施、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征收方式

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缴。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根据《中共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咸发〔2012〕5号),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150元/平方米征收,省市重点镇按30元/平方米征收;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筑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废止。乾县城区2021年10月1日以前报建且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已报建但未缴纳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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